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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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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产 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长兴北路**花园**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0日,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社区**名车店门口附近,发现自己的车辆被一辆小汽车挡住无法出来,遂对该车进行踢打导致车辆左后视镜及左车门损坏。经鉴定,该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264元。

2019年6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盛平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李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某于当天10时20分许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同日,李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汽车的维修费及误工费、交通费等共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及收条,表示原意谅解李某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已达成赔偿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胜业律师事务所孔方律师认为本案嫌疑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人民检察院以不起诉处理是合法的。孔律师同时提醒市民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自己的汽车被他人挡住的时候,完全可以拨打交警的电话进行挪车,切不可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这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